1.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。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,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利益確定,權利人實際損失與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利益都難以確定的,由人民法院根據(jù)侵權行為的情節(jié)酌定賠償。人民法院確定賠償數(shù)額時,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、期間、后果、商標的聲譽、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(shù)額、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、時間、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。
2.法律依據(jù)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》第六十五條 未經(jīng)專利權人許可,實施其專利,即侵犯其專利權,引起糾紛的,由當事人協(xié)商解決;不愿協(xié)商或者協(xié)商不成的,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,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,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,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,當事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向人民法院起訴;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,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,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(shù)額進行調解;調解不成的,當事人可以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向人民法院起訴。